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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26942017-09-14 来源: 内蒙古民族文化产业研究院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关于振兴传统工艺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7〕147号
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关于“构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振兴传统工艺”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中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7〕25号)精神,促进全区传统工艺的传承与振兴,现提出如下意见。
传统工艺是指具有历史传承和民族或地域特色、与日常生活联系紧密、主要依靠手工劳动的制作工艺及相关产品,是创造性的手工劳动和因材施艺的个性化制作,具有工业化生产不能替代的特性。各族人民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形成的这些传统工艺,蕴含着各民族的文化价值观念、思想智慧和实践经验,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区传统工艺门类众多,分布面广。振兴传统工艺,有助于传承与发展我区优秀传统文化,涵养文化生态,丰富文化资源,增强文化自信;有助于更好地发挥手工劳动的创造力,彰显手工劳动的创造性价值,在全社会培育和弘扬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有助于促进就业,实现精准扶贫,提高城乡居民收入,增强传统街区和村落活力。
立足自治区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学习借鉴其他民族和地区优秀文化成果,发掘和运用传统工艺所包含的文化元素和工艺理念,丰富传统工艺的题材和产品品种,提升设计与制作水平,提高产品品质,培育优秀工匠和知名品牌,使传统工艺在现代生活中得到新的广泛应用,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消费升级的需要。
1.保护为主、加强利用。突出传统工艺的民族特色和地域文化特征,维护传统工艺的文化精髓和核心价值,加强对传统工艺的保护利用,服务社会、服务大众。
2.精益求精、提升品质。厚植工匠文化,倡导专注坚守、坚持质量第一,推动品质提高,加强品牌建设,多出精品、多出人才。
3.融入生活、激发活力。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产品与现代人的需求对接,融入现代生活。挖掘传统工艺的文化元素和精神价值,突出个性化特征,兼收并蓄,增强传统工艺的传承活力和发展动力。
4.保护生态、绿色发展。增强生态保护意识,合理利用天然材料,反对滥用不可再生的天然原材料资源,禁止使用非法获取的珍稀动植物资源。
(一)建立自治区保护和振兴传统工艺目录。进一步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工艺项目的调查挖掘和保护传承,对传统工艺项目的生产流程、核心技艺、施用材料和相关产品进行全面保护和记录,对具有历史价值但目前处于濒危状态的传统工艺项目,实施抢救性记录,落实保护和传承措施。认真梳理适合生产性保护,具备一定传承基础和生产规模,有发展前景、有助于带动就业的传统工艺项目,建立自治区传统工艺振兴目录。实施动态管理,鼓励各地区参照建立本级传统工艺振兴目录。对列入振兴目录的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二)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培育命名一批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在传统工艺项目集中地区及相关文化生态保护区、旅游景区建立一批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和保护项目。在当地发展传统工艺传习所、传承户、传承驿站和传承人工作室等,重点培育和打造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传统工艺项目、产品和品牌。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增强传统工艺获取经济效益的能力,提高传承人的收入。对命名的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予以支持。
(三)加强传统工艺传承人队伍建设。鼓励传统技艺、传统美术、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等传统工艺相关领域中,技艺精湛、符合条件的中青年传承人申报,并进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队伍,形成合理梯队,调动年轻一代从事传统工艺的积极性;依托相关机构和企业,持续为传承人群提供研修、研习和培训机会,积极搭建学习交流平台。倡导传承人群主动学习,鼓励同行之间或跨行业切磋互鉴,提高技艺水平与传承能力,增强传承后劲,提升再创造能力;通过提供场所、提供经费资助等有效途径,为开展收徒授艺、宣传展示、交流培训等传统工艺传习活动提供支持。
(四)建立传统工艺工作站。由自治区文化厅牵头,协调各相关部门,整合传统工艺资源和项目,联合相关机构、企业和传承人,建立自治区传统工艺工作站,开展传统工艺项目保护传承、宣传培训、研究开发、交流合作、展览展示、制作销售等活动,搭建管理服务平台,为传统工艺企业、项目和传承人提供技术指导、信息咨询、对外推介等服务。在各盟市以及传统工艺较集中的区域设立分站,协调指导各地区传统工艺的保护与传承,促进全区传统工艺项目和产业发展。
(五)加强传统工艺相关学科建设和理论技术研究,提高传统工艺产品的设计、制作水平。支持具备条件的高校和职业院校,根据自身实际和市场需求,开设传统工艺的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强传统工艺理论研究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鼓励高校和职业院校引入传承人、工艺美术大师,进一步提高传统工艺学科的教学和科研水平。探索传统工艺与现代科技和工艺的有机融合,改善材料,改良制作,提升整体品质,使传统工艺更好地融入现代生活。鼓励出版有关传统工艺的专著、译著、图册等研究和实践成果。对传统工艺的商标、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和创新成果加强保护,维护传承人、相关企业、单位等传统工艺持有者的合法权益。
(六)拓宽传统工艺的宣传、展示、销售渠道。鼓励在传统工艺集中的地区、历史文化街区、旅游景区,设立传统工艺产品展示展销场所,集中展示、宣传和推介具有民族或地域特色的传统工艺产品,推动传统工艺与旅游市场的结合;在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日、自治区草原文化遗产日、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等相关节会上设立传统工艺专区。举办各种非物质遗产展与传统工艺展,为传统工艺搭建更多展示交易平台。鼓励商业网站与相关专业网站设立网络销售平台,帮助推介传统工艺产品。
(七)促进社会宣传和普及教育。加大传统工艺的社会宣传力度,利用媒体、公益广告,机场、车站、文化场所的公共空间开展传统工艺的公益宣传,扩大传统工艺的社会影响和公众认知度,宣传展示地方文化资源和文化品牌。鼓励电视、网络媒体等推出丰富多彩的传统工艺类节目。拍摄和译制传统工艺纪录片、教学片和宣传片,促进知识传播、普及和技艺交流,方便大众学习传统工艺知识。鼓励各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或组织传统工艺相关活动,充分发挥各级公共文化机构的作用,依托公共文化服务场所积极开展面向社区的传统工艺展演、体验、传习、讲座、培训等各类活动,使各级公共文化机构成为普及推广传统工艺的重要阵地,丰富民众文化生活,增强对传统工艺的社会认同。继续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等活动。将传统工艺纳入高校人文素质课程和中小学课外教学活动;支持大中小学校组织开展体现地域特色、民族特色的传统工艺体验和比赛,提高青少年的动手能力和创造能力,加深对传统文化的认知。
(一)加强统筹协调。各地区要高度重视,统筹协调文化、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科技、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保、林业、农牧业、住房城乡建设、金融、旅游、工商、新闻出版广电、扶贫、残联等部门,结合发展繁荣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精准扶贫、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民族传统手工艺及特色村镇保护与发展、传统村落保护、美丽乡村建设、全域旅游等工作,积极探索振兴传统工艺的有效途径。广泛开展面向农村牧区剩余劳动力、城市下岗职工、城乡残疾人、返乡下乡创业创新人员、民族地区群众的手工艺技能培训,鼓励其从事传统工艺生产。引导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二)落实支持政策。各级财政要加大对传统文化和传统工艺的支持力度,建立振兴传统工艺引导资金,对符合规定并具有民族、地域特色和发展潜力的传统工艺项目予以适当支持;对贫困地区发展传统工艺的项目予以扶持;对高校传统工艺学科毕业学生,开展传统工艺创业、创新的给予支持。加强传统工艺宣传展示、传习培训基础设施建设,并纳入“十三五”时期文化旅游提升工程。传统工艺企业符合现行小微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加强金融服务。探索建立传统工艺企业无形资产评估准则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传统工艺企业融资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传统工艺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强对传统工艺企业的投融资支持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