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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创意产业的起源、内涵与外延

点击数:100192018-06-05 来源: 内蒙古民族文化产业研究院

[摘要]

文化创意产业的起源、内涵、外延等基本理论问题关系到我国产业政策制定和学科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概念在英国出现之前,文化产业发展和理论探讨早已出现,其产业行为更是可以追溯至数百年前。各国对文化创意产业的命名及内涵界定是迥异的,我国对其命名及内涵界定也并未统一。综合国内外的研究,可以发现文化创意产业就是通过人的创造力来激发文化的生命力、融合文化及相关产业、实现产业聚变效应的新兴产业形态。文化创意产业的外延出现了数十种不同界定,外延模糊甚至出现无限放大的乱象,我们认为可以将文化创意产业涵盖的众多产业门类可以分为三大门类,围绕文化创意内容的生产、文化创意产品的传播、文化创意服务的软硬件支持等三个领域。

[关键词]

文化创意产业;起源;内涵;外延

文化创意产业的起源、内涵与外延是一个宏大的主题。如果从正面去论述这三个问题,显然是重复而没有必要,因为学术专著、政府报告中已有明确的界定;但是如果从当前文化创意产业的起源谬误、内涵模糊、外延无限放大的乱象出发,在反思中进一步厘清这三个问题,又是极有必要的。

一、文化创意产业的起源

关于文化创意产业的起源,通常是以英国政府出台的《英国创意产业纲领文件》作为标志。1990年,英国政府开始起草文化发展战略;1997年,英国政府在布莱尔的主导下组建创意产业特别工作组,该组织开始调查创意产业的产业规模、就业状况、营业额等数据,以统计数据来论证创意产业的经济价值;1998年,布莱尔主持发布《英国创意产业纲领文件》,这标志着英国正式把创意产业提升到国家经济战略的高度;2011年,英国政府发布《文化与创新:未来十年的规划》,再次确认了文化创新与创意产业在国家经济格局中的地位。

中国文化创意产业是伴随着文化体制改革而发展起来的,最初提出建立现代文化市场,后又提出建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政府、学术界和文化机构等主体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对此进行了全方位的尝试和推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文化产业进入各方视野,随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深入、新兴文化企业的崛起、各级政府政策的放开、学术界的理论探讨,文化产业逐渐上升为国家战略。2004年,国家统计局出台《文化及其相关产业分类》;2009年,国务院发布《文化产业振兴规划》;2010年,中共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至此,文化创意产业确立了在中国经济格局的支柱地位。

虽然文化创意产业在中外经济格局中的发展是一个渐进过程,但是关于文化创意产业的起源问题,学术界一直尊20世纪90年代的英国为始。我们在考察了产业缘起和学术源流之后,认为:

(一)文化创意产业的概念是在英国崛起,但是产业发展和理论探讨却并非肇始于英国

1998年,英国创意产业特别工作组首次对创意产业作出了定义,即源自个人创意、技巧及才华,通过知识产权的开发与运用,具有创造财富和就业潜力的行业,并于2001年将广告、建筑、艺术和文物交易、工艺品、设计、时装设计、电影、互动休闲软件、音乐、表演艺术、出版、软件、电视广播等13个行业确认为创意产业。可见这个概念最初是在英国崛起,但是这些产业早已存在于各国文化发展史上,而且中国、澳大利亚学术界对此早有论述,只是没有形成全球传播效应。

(二)文化创意产业的概念及理论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但文化创意产业并不是源起于20世纪90年代

文化创意的内涵,即文化、艺术及创意,是人类文明和历史的重要组成部分。例如戏曲表演、服装设计等都是通过具体的文化创意实践行为来表达某种文化内涵,最初的表演行为、设计行为都是零散的文化创意实践行为,随着专业性和系统性的不断增强,零散的文化创意实践行为,逐渐发展为具体的产业形态,成为戏剧产业和服装产业。可见,从文化层面而言,文化创意产业的起源并不是20世纪90年代,而是可以追溯到数百年前文化、艺术及创意的表达行为。

(三)文化创意产业的起源问题直接关系着我国产业和学科的发展

如何界定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起源,对于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理论探索、产业规划和政策制定,以及具体的文化创意产业实践行为具有深刻的影响。在界定我国文化创意产业起源的过程中,一味地跟随英美等发达国家做文化创意产业的诠释工作,或单纯地复制其他国家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模式,既不利于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理论研究,也不利于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健康发展。

文化创意产业理论研究、规划和政策制定要“以我为主”。不考虑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状况,盲目追随西方的理论研究是毫无意义的。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对于国家文化安全、民族文化自信有着深远的影响,只有充分考虑我国社会与经济发展状况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历程,才能有助于解决如何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过程中,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增强民族文化自信、传播中华美学精神、避免过度商业化等问题。

二、文化创意产业的内涵

关于文化创意产业的内涵,首先可以从各国和地区对这个新兴产业的命名开始考证。英国、澳大利亚、香港等命名为创意产业,德国、中国台湾等命名为文化创意产业,法国、韩国、芬兰等命名为文化产业,美国命名为版权产业,日本命名为娱乐观光业。命名方式不一样,内涵各不相同;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同一命名方式,内涵也存在差异;甚至同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同一种命名,不同时期的内涵都不一样。

(一)中国政府文化创意产业内涵界定

以中国文化创意产业的官方命名为例,其内涵也是不断变化的。2000年,《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首次提出要“推动有关文化产业发展”,此时并未对文化产业的内涵进行界定;2002年,我国第一部文化产业蓝皮书认为文化产业就是“为向消费者提供精神产品或服务的行业”,同时也认可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定义;2003年,文化部《关于支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界定文化产业为“从事文化产品生产和提供文化服务的经营性行业”,同时提出文化产业与文化事业这组对应概念;2004年,国家统计局发布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认为文化及相关产业就是“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内涵局限于文化娱乐及相关服务;2009年,我国制定了《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将文化产业界定为文化创意、影视制作、出版发行、印刷复制、广告、演艺娱乐、文化会展、数字内容和动漫等类别,文化产业与文化创意开始有了区分;2012年,国家统计局修订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认为文化及相关产业是“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的集合”,新增了“文化创意与设计服务”大类,其中文化创意是指“建筑设计服务和专业设计服务”,文化新业态是指“数字内容服务中的数字动漫制作和游戏设计制作,以及其他电信服务中的增值电信服务”,软件设计服务是指“多媒体软件和动漫游戏软件开发”;2013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强调了文化创意与设计服务,这里的文化创意与设计服务也是指“文化软件服务、建筑设计服务、专业设计服务、广告服务”;最近几年,北京、上海、深圳、杭州、苏州等城市纷纷发布了文化创意产业分类目录,不约而同地改变了之前文化产业增加值的统计方式,界定了文化创意产业的内涵,统计了更加宽泛的文化创意产业增加值。可见,中国政府对文化创意产业内涵的界定,呈现出从“行业”到“集合”的变化,由最初侧重于经济意义上的“行业”、“产业”等范畴演化至侧重于文化意义与文化相关的生产活动的集合。

(二)国内外学者对文化产业、创意产业和文化创意产业内涵的界定

文化产业是较为通行的界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也采用这一概念。英国学者大卫·赫斯蒙德夫认为文化产业就是“与社会意义的生产(the production of social meaning)最直接相关的机构”。美国学者艾伦·斯科特认为文化产业是指基于娱乐、教育和信息等目的的服务产出,和基于消费者特殊嗜好、自我肯定和社会展示等目的的人造产品的集合。中国学者胡惠林则认为文化产业是一个以精神产品的生产、交换和消费为主要特征的产业系统。可见,采用文化产业概念的学者们,都是从狭义的文化概念出发来界定,比较注重意义、价值、精神等文化内涵。

创意产业的概念起源于英国,在创意经济、产业经济学及相关领域有较大影响力。英国学者约翰·霍金斯认为创意产业就是一种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产生的以创造力为核心的新兴产业,强调一种主体文化或文化因素依靠个人(团队)通过技术、创意和产业化的方式开发、营销知识产权的行业,因此他把创意产业“限定在一个脑力工作占优势、所产出的结果是知识产权的产业”。英国《创意产业路径文件》认为创意产业就是那些从个人的创造力、技能和天分中获取发展动力的企业,以及那些通过对知识产权的开发可创造潜在财富和就业机会的活动。澳大利亚学者约翰·哈特利认为创意产业就是“试图以新知识经济中的新媒体技术发展为背景,描述创意艺术(个人才能)和文化工业(大规模)在概念和实践层面的融合,供新近才实现互动的‘公民-消费者’所用”。澳大利亚学者斯图亚特坎宁安认为必须区分文化产业与创意产业,创意产业可以捕捉到大量新经济企业的动态,这是诸如“艺术”“媒体”和“文化产业”等词汇所无法做到的。中国学者厉无畏认为创意产业就是以人的创造力为核心增长要素的产业。可见,学者们对创意产业的研究并未仅仅以文化为出发点,而是强调人的创造力,不注重指向过去的文化意义与价值,而是注重面向未来的创新与创意,并以此推动新经济的发展。

文化创意产业是学术界近年来开始使用的一个概念,中国学术界和中国政府在理论与实践方面都在推动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中国人民大学金元浦教授认为文化创意产业就是“在全球化条件下,以消费时代人们的精神文化娱乐需求为基础,以高科技技术手段为支撑,以网络等新传播方式为主导的,以文化艺术与经济的全面结合为自身特征的跨国跨行业跨部门跨领域重组或创建的新型产业集群。它是以创意为核心,向大众提供文化、艺术、精神、心理、娱乐产品的新兴产业。台湾实践大学李天铎教授认为文化创意产业就是一个生产体系,表意层面涉及到文学艺术、历史政治、文化风俗等,实践层面涉及到创作、发行、版权、消费以及影视、动漫、音乐、广告等相关产业。中国各大城市及台湾地区也都以各自标准来统计文化创意产业增加值,从产业实践与统计角度回应了文化创意产业理论。可见,文化创意产业既蕴含了文化意义与价值及其产业化格局,同时又能够融汇以创意为核心的新兴产业,总体来看,更适合用来界定文化及相关产业,更有利于推动学术研究和产业发展。

(三)对文化创意产业内涵定义的论析

1.各国对文化创意产业的命名及内涵界定是迥异的

一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创意产业命名方式,强调创意、创新的价值,在各个领域中发挥创意的作用,寻找新经济增长点,推动经济转型发展。二是以德国为代表的文化创意产业命名方式,强调文化的创意,主要局限于文化领域。三是以法国为代表的文化产业命名方式,强调文化的产业化生产与规模化传播。此外,美国的版权产业、韩国的内容产业、日本的娱乐观光业,都是从各国的核心产业出发来界定文化创意产业。由此可见,文化创意产业的界定、内涵各不相同,国家重视程度也不同,标准也是混乱的,无法形成一套国际标准,因而也导致各国文化产业及创意经济的发展程度不同、各国之间的文化贸易及产业政策出现错位和阻碍的现象。

2.中国对文化创意产业的命名及内涵界定是混乱的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文化体制改革的深入、现代文化市场的建立,文化艺术逐渐产业化,中国文化产业实质性诞生,并把文化产业与文化事业区分,作为一对并列概念出现。2004年,国家统计局出台《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此时的文化产业也只是文化娱乐及相关服务;2012年出台的修订版将文化产业拓展到了文化创意,但是仅局限于建筑设计和专业设计服务;2015年,国家统计局按照文化产业统计增加值为2.7万亿,但是各省和重点城市的统计数据却有两套统计方法,一套是统计文化产业,另一套是文化创意产业,例如广东省统计文化产业增加值为3648亿元、江苏省统计文化产业增加值为3167亿元,这是根据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进行统计的;北京统计文化创意产业增加值3072.3亿元、上海统计文化创意产业增加值3020亿元,其统计范围显然大于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目录;杭州、深圳等城市则统计了两套数据,杭州文化产业增加值为855亿元、文化创意产业增加值为2232.14亿元,深圳文化产业增加值为1021.16亿元、文化创意产业增加值为1757.14亿元,这两个城市的文化产业增加值是根据国家统计局标准,但是文化创意产业的标准又是大不相同的;此外,有些城市则根据各自标准进行统计,例如苏州把文化及相关产业等同于文化创意产业,发布了文化创意产业增加值为1015.5亿元,这个数据统计范围显然也是大于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目录的。由此可见,我国国家统计局、各省及重点城市在界定文化产业与文化创意产业的时候,并未厘清文化创意产业的内涵,导致产业内涵各异、统计标准不一、统计数据互相矛盾,甚至出现把第三产业等同于文化创意产业的做法,因而厘清文化创意产业的内涵具有重要的实践和行业指导意义。

(四)文化创意产业的内涵厘定

相较与各国政府,学术界在界定文化创意产业的时候,显得更审慎、更科学,但是依然出现文化产业、创意产业、文化创意产业等三种主要的命名方式,而且每种方式界定的内涵均有不同。本文从以下几个维度对文化创意产业的内涵进行厘定:

1.文化

文化本身是一个大而无当的概念,人类活动及其成果都可以称之为文化,文化还可以分为物质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等层次。因此,有必要对文化创意产业的文化内涵进行限定,我们认为英国学者泰勒的经典文化定义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文化界定更适合作为文化内涵的逻辑起点。泰勒认为文化“是包括全部的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风俗以及作为社会成员的人所掌握和接受的任何其他才能和习惯的复合体”。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把文化定义为“某一社会或社会群体所具有的一整套独特的精神、物质、智力和情感特征,除了艺术和文学以外,它还包括生活方式、聚居方式、价值体系、传统和信仰”。从这两个界定出发,我们认为文化创意产业的逻辑内涵应该以精神价值、道德信仰、文学艺术、生活方式等为核心,拓展到影视、出版、传媒、设计、广告、动漫、游戏、旅游、体育、互联网以及音乐、舞蹈、美术等艺术门类,由此构成了文化创意产业的核心内容。

2.创意

文化创意产业中的创意内涵,是近二十年被赋予的,源于英文Creative,强调人的创造性与创新能力。英国学者大卫·赫斯蒙德夫借用卫斯里的一个词汇“符号性创意”(Symbolic Creativity),认为艺术就是一种“符号性创意”,创意在此处的内涵就是利用人的创造力进行符号、意义系统的创作。英国学者约翰·霍金斯认为创意就是“催生某种新事物的能力,它表示一个或多人创意和发明的产生,这种创意和发明必须是个人的(personal)、原创的(original)、有意义的(meaningful)和有用的(useful)”。创意的这四个特征实质上就是强调个体进行具有文化意义与实践价值的原创能力。英国学者安迪·普拉特(Andy C. Pratt)认为创意是“一个包含创意工作者、知识、网络与技术,让新的想法与背景脉络得以交互连结的过程”,美国学者理查德·佛罗里达则认为“创造力本身其实就是一种拼编(redaction):为了创造和进行综合,我们需要刺激物——那些可以被陌生的方式拼凑在一起的零零碎碎的东西”,两位分别强调的是互联和编创,这也是在互联网时代发挥创造力的重要方式。学者们已经对创意内涵作了较为丰富的界定,但是我们认为,文化创意产业的创意内涵,首先必须立足于文化,必须是与文化相关的创意,这里的文化就是以精神价值、道德信仰、文学艺术、生活方式等为核心;其次,创意又不局限于文化,而是通过创意把文化与科技、信息、旅游、体育、农业、金融等领域进行跨界融合,衍生出以人的创造力为动力、以文化为纽带、连接一切可以连接的产业,创造出丰富多彩的创意形态。

3.产业

产业是工业革命之后诞生的一个经济学问题,1890年英国经济学家马歇尔就提出“产业组织”概念,在此之后逐渐延伸到产业结构、产业关联、产业政策等方面;1973年日本经济学家宫泽健一出版《产业经济学》,融合了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关联等理论,应用经济学领域从此正式诞生了产业经济学(Industrial Economics)。可见,产业是一个具有较强实践性和应用价值的经济学概念,而文化创意产业作为新兴产业,其产业的组织、结构、关联及政策等问题更值得研究。

文化创意产业领域,学术界最初探讨的是文化工业(Cultural Industry),着眼于工业生产、分配、交换与消费等环节;后来延伸到文化产业(Cultural Industries),Industry加了复数,显然已经关注到产业的组织、结构、关联等问题;最后出现创意产业(Creative Industries)和创意经济(Creative Economy),把产业拓展到创意领域,即人的文化创造力,包括文化内容、文化产品、文化服务及知识版权、创意阶层等方面,把文化创意产业拓展到文化艺术、经济法律、社会政治等诸多领域。下文还将对产业的范围,即文化创意产业的外延进行详细辨析。

4.文化创意产业

文化创意产业是从精神价值、道德信仰、文学艺术、生活方式等文化层面出发,通过创意来激发影视、出版、传媒、设计、广告、动漫、游戏、互联网以及音乐、舞蹈、美术等文化艺术的生命力,融合文化与科技、信息、旅游、体育、农业、金融等,最终爆发产业聚变的力量。简而言之,文化创意产业就是通过人的创造力来激发文化的生命力、融合文化及相关产业、实现产业聚变效应的新兴产业形态。

(五)以文化创意产业为统一命名,具有较强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理论上,我们可以利用产业经济学和文化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创意经济、文化研究(Cultural Studies)、文化产业和创意产业、创意阶层(Creative Class)的独特内涵及相关理论,为文化创意产业提供经济学、文化学、艺术学及管理学等多方面的理论支撑,逐渐形成完善的文化创意产业理论。

实践上,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较好的北京、上海、杭州、深圳、苏州等重点城市,已经制定各自的文化创意产业分类目录,政府部门和学术界可以在这些统计分类的基础上研究并建立统一的文化创意产业统计分类标准,采用更为宽泛的文化创意产业标准来统计增加值,在跨界融合和产业聚变的推动下把更多与文化创意产业相关的产业纳入统计范围。这样既适应后工业时代的产业转型,又能最大程度地激发全民参与的动力和创造力。

三、文化创意产业的外延

关于文化创意产业的外延,我们可以从联合国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较好的重点国家,中国国家层面、统计部门和学术机构,及国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较好的重点城市对文化创意产业的范围界定展开辨析。

(一)国外文化创意产业外延的辨析

1.联合国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9年修订了《文化统计框架》,认为文化产业包括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生产与分配。文化产品是指传递思想、符号和生活方式的消费品,包括书籍、杂志、电影、视频、音像、软件、多媒体、手工艺品和时装等;文化服务是为了满足人们的文化兴趣或需求,包括授权工作以及与版权相关的其它服务、音像产品发行活动、宣传表演艺术和文化活动,还包括文化信息服务和(图书馆、文献中心、博物馆的)书籍、唱片和人工制品的保存。在此基础上,把文化领域分为文化和自然遗产、表演和庆祝活动、视觉艺术和手工艺、书籍和报刊、音像和交互媒体、设计和创意服务等六个方面,另有旅游、体育和娱乐等相关领域,以及跨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

可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于文化(创意)产业外延界定的核心是文化,其外延的界定几乎涵盖了所有与文化相关的活动。这样宽泛的定义符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人类文化遗产的目的和宗旨,通过文化(创意)产业盘活文化资源,以经济和产业手段保护人类文化遗产。

2.欧洲

欧洲文化创意产业以英国和德国为代表。英国的创意产业包含13个类别:广告、建筑、艺术及古董市场、工艺、设计、流行设计与时尚、电影与录像带、休闲软件游戏、音乐、表演艺术、出版、软件与计算机服务业、电视与广播。此外,旅游、酒店、博物馆与艺术馆、文化遗产与体育等也被认为是与创意产业相关的产业。德国的文化与创意产业总共有11个部分,包括出版产业、电影产业、广播产业、音乐/视觉与表演艺术、新闻通讯、博物馆商店与艺术展览、文化商品零售、建筑事务所、设计产业等9个文化类产业,另有广告、软件及游戏开发等2个创意类产业。

可见,欧洲国家对于文化创意产业外延界定的核心是文化、艺术及设计。欧洲国家在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过程中,重视开发欧洲历史悠久的传统文化资源,重点发展相较于其他国家具有极大优势的艺术和设计等相关产业。另外,以文化为核心的外延界定也有保护欧洲文化安全的考虑,尤其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文化产业大国的文化冲击,例如法国和德国均制订了保护民族文化和维护文化多样性的政策和法律。

3.北美洲

美国版权产业(Copyright Industries)的发展首先应该归功于版权法,美国早在1790年就已经颁布《版权法》,近些年又颁布《数字千年版权法》和《家庭娱乐与版权法》,极大地推动了美国版权产业的发展。自1990年开始,美国国际知识产权联盟就委派经济学家斯蒂芬·希维克(Stephen E. Siwek)领衔撰写《美国经济中的版权产业》年度报告,至今已有15部年度报告;2004年以来,这份报告就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2003年发布的《以版权为基础的产业经济贡献调查指南》调整了版权产业的界定范围,分为核心(core)版权产业、部分(partial)版权产业、非专用支持(non-dedicated support)版权产业和互相依存(interdependent)版权产业,核心版权产业是指版权产品的创作、生产、发行或展览,包括书籍、报纸、期刊、电影、音乐、广播、电视、软件、视频游戏等;部分版权产业是指某些产品的部分与版权产业相关,包括面料、首饰、家具、玩具和游戏等;非专用支持版权产业是指把版权或非版权产品分配给企业或消费者的相关产业,包括运输服务、电信、批发与零售贸易等;相互依存版权产业是指创造、生产、销售版权产业所需要的设备,包括音乐播放机、电视机、摄影机、电脑、录音材料、专用纸等的制造商、批发商和零售商。这四类版权产业中,核心版权产业的产值最高,部分版权产业的产值最低。

可见,北美洲国家对于文化创意产业外延界定的核心是版权。北美洲(主要是美国和加拿大)的版权法律完善、版权保护制度健全,北美洲的文化资源相较于欧洲和亚洲而言十分匮乏,所以并不需要考虑如何维护传统文化安全,以版权产业的方式界定文化创意产业更符合北美洲的实际情况,更利于北美洲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

4.亚洲

亚洲文化创意产业以韩国和日本为代表。韩国文化产业较早得到重视,1998年韩国提出“文化立国”,1999年就制定了《文化产业振兴基本法》和《文化产业促进法》,后来数次修订《文化产业振兴基本法》,并于2009年合并数个文化产业单位、组建韩国文化产业振兴院,隶属韩国文化体育观光部。韩国文化产业研究院的统计范围,包括出版、广播、广告、游戏、知识信息、角色、电影、音乐、文化产业解决方案、漫画、动画等11类文化产业。

日本的娱乐观光业包括文化艺术业、信息传播业、体育与健身业、休闲娱乐业和旅游观光业,后来又被称为内容产业,包括影像业、音乐业、游戏业、出版业和数字内容产业。其中文化艺术业包括电影制作及放映、展览、音乐及戏剧演出等,信息传播业包括报纸、杂志与图书出版、电视与广告、网络等。

可见,亚洲国家对于文化创意产业外延界定的核心是文化内容,在界定的过程中更加关注文化内容的生产。相较于联合国和欧洲在外延界定中强调的文化,亚洲国家在外延界定中强调的文化内容虽然也属于文化层面,但关注点更加聚焦。文化内容不是广义的文化,而是经过改造的可作为文化产品(或服务)的文本进行传播的文化。

通过对于联合国、欧洲、北美洲和亚洲部分代表性国家文化创意产业外延界定的分析,我们发现:联合国、欧洲与亚洲在界定外延过程中关注的核心是文化(产品或服务)的生产阶段,北美洲界定外延过程中关注的核心是文化(产品或服务)的传播阶段。此外,不同国家在界定外延的过程中,会充分考虑本国的实际情况,例如会展业发达的德国将博物馆与艺术展览作为文化产业的一个单独门类,而在英国的外延界定中,博物馆与艺术展览并不是单独的门类,仅仅被界定为创意产业的相关产业。

(二)中国文化创意产业外延的辨析

在中国,最初是为了适应文化体制改革、建立现代文化市场的需要,将文化艺术及相关事业进行产业化,后来为了产业转型和寻求新兴经济增长点,逐渐将文化创意产业(或称文化产业)提升到支柱产业的地位,其外延不断变化甚至至今仍然处于混乱之中。

1.从国家层面来讲,把文化产业与文化事业并列,强调新兴产业的发展

2006年,《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指出文化产业包括影视、出版、发行、印刷、广告、演艺、娱乐、文化会展、数字内容和动漫等10大类。2009年7月,国务院出台《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提出重点发展文化创意、影视制作、出版发行、印刷复制、广告、演艺娱乐、文化会展、数字内容、动漫等9类产业,其中文化创意产业仅包括文化创意产业要着重发展的文化科技、音乐制作、艺术创作、动漫游戏等4类;9月,文化部发布《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又提出重点发展演艺业、动漫业、文化娱乐业、游戏业、文化会展业、文化旅游业、艺术品和工艺美术、艺术创意和设计、网络文化、文化产品数字制作与相关服务等10大类。2012年,《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提出发展壮大出版发行、影视制作、印刷、广告、演艺、娱乐、会展等7类传统文化产业,加快发展文化创意、数字出版、移动多媒体、动漫游戏等4类新兴文化产业。2016年,《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加快发展网络视听、移动多媒体、数字出版、动漫游戏等4类新兴产业,推动出版发行、影视制作、工艺美术等3类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推进文化业态创新,大力发展创意文化产业,促进文化与科技、信息、旅游、体育、金融等产业融合发展。国家层面对于文化创意产业的外延界定越来越宽泛,对于文化创意产业的扶持力度不断增强。首先侧重的是以文化为核心的某些具体门类,之后重视的是创意在不同产业门类中的推动作用,强调以创意为核心推动多种产业之间的相互融合。

2.从统计部门来讲,主要着眼于可统计的文化及相关产品

2004年,国家统计局发布《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认为文化及相关产业主要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分为文化服务和相关文化服务两个部分,主要包括文化产品、文化传播、文化休闲娱乐、文化用品、文化设备、文化相关产品等6大类。2012年,国家统计局修订了产业分类,认为文化及相关产业包括文化产品的生产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两个部分,文化产品的生产包括新闻出版发行服务、广播电视电影服务、文化艺术服务、文化信息传输服务、文化创意与设计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工艺美术品的生产等7大类,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包括文化产品生产的辅助生产、文化用品的生产和文化专用设备的生产等3大类。可见统计部门外延界定的范围在不断扩大,2004年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强调文化服务,2012年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强调文化生产,关注的焦点发生了变化,涵盖的产业门类有所增多。

3.从学术机构来讲,对文化产业、创意产业和文化创意产业等概念进行了辨析,同时也对其外延进行了界定

2002年,中国第一部文化产业蓝皮书把文化产业的外延界定为:“从行业门类上,把文化娱乐业、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音像、网络及计算机服务、旅游、教育等看做文化产业的主体或核心行业;把传统的文学、戏剧、音乐、美术、摄影、舞蹈、电影电视创作甚至工业与建筑设计,以及艺术博览场馆、图书馆等看做文化产业正在争夺的前沿;把广告业和咨询业等看做是它成功开拓的边疆。”。与此同时,还提出重点发展文艺演出业、影视业、音像业、文化娱乐业、文化旅游业、艺术培训业、艺术品业等7大行业。近年来,学术界还有多种不同的外延界定,例如业内较有影响力的《文化创意产业概论》认为文化创意产业包括影视、新闻传媒、网络时尚、动漫、表演艺术、图书出版、项目策划与管理、建筑装饰、广告、艺术品、体育休闲、知识产权等12大类。可见学术机构对于文化创意产业外延的界定更加宽泛,涉及的产业门类更加庞杂。

(三)国内重点城市文化创意产业外延的辨析

国内重点城市主要采取了三种方式进行文化创意产业统计,其外延也各不一样。

1.自设文化创意产业分类方法进行统计

这种自设标准通常比国家统计局的范围更广,统计数据也大于传统意义上的文化产业,例如北京和上海。北京市2010年发布了《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分类标准》(2015年修订版进行细化),主要包括文化艺术服务、新闻出版发行服务、广播电视电影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广告和会展服务、工艺美术品生产与销售服务、设计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文化用品设备生产销售及其他辅助服务等9大类,在此基础上细化为33个中类、138个行业小类。上海市2011年发布了《上海文化创意产业分类目录》,2013年进行了修订完善,主要包括媒体业、艺术业、工业设计业、建筑设计业、时尚创意业、网络信息业、软件与计算机服务业、咨询服务业、广告及会展服务业、休闲娱乐服务业、文化创意相关产业等11大类。

2.采取两种统计方法统计两套数据

根据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统计文化产业增加值,根据自身文化创意产业分类标准统计文化创意产业增加值,例如杭州和深圳。杭州市2008年发布《杭州市文化创意产业八大重点行业统计分类》,重点发展信息服务业、动漫游戏业、设计服务业、现代传媒业、艺术品业、教育培训业、文化休闲旅游业、文化会展业等八大文化创意产业类别。深圳市2011年发布《深圳文化创意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11-2015),主要包括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创意设计、文化软件、动漫游戏、新媒体、文化信息服务、文化会展、演艺娱乐、文化旅游、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广告业、印刷复制、工艺美术等14大类,重点发展创意设计、文化软件、动漫游戏、新媒体及文化信息服务、数字出版、影视演艺、文化旅游、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高端印刷、高端工艺美术等10大领域。

3.第三种是自设文化创意产业分类方法

这种方法强行把文化创意产业统计数据等同于国家统计局文化产业增加值,例如苏州。苏州市2015年发布《苏州市文化创意产业分类目录》,认为文化创意产业是以文化创意为核心,以创意为驱动,以科技为支撑,以市场为导向,以产品为载体,综合设计、研发、制造、销售、传播和使用等要素,形成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新型业态。将文化创意产业分为传媒业、文化艺术服务业、文化信息传输服务业、设计服务业、文化旅游业、数字内容与动漫游戏业、文化会展业、教育培训业、文化用品及设备的生产、文化用品及设备的销售等10大类。苏州把这种统计分类方法等同于文化产业增加值,通过政府公报的方式予以发布。

从上述国内重点城市文化创意产业统计方式与外延界定的分析中,我们发现:一方面,国内文化创意产业的外延界定与统计方式不统一,不利于国家层面的文化创意产业主管部门了解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状况,同时为国家层面相关政策的制定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另一方面,由于不同城市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状况与发展目标并不相同,导致外延界定与统计方式的差异,例如在外延界定中,北京市强调“服务”,深圳市强调“新兴产业”,苏州市强调“产业的融合发展”,不同的统计方式有利于了解本地区的发展状况,更利于地方相关部门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政策。

(四)小结

通过分析国内外文化创意产业外延的界定,我们可以确定文化创意产业的基本范围:文化创意产业是通过人的创造力来激发文化的生命力、融合文化及相关产业、实现产业聚变效应的新兴产业形态。我们可以将文化创意产业涵盖的众多产业门类分为三个大类:一是文化创意内容的生产,例如电影产业,音像产业;二是文化创意产品(或服务)的传播,例如出版产业、传媒产业;三是文化创意产品(或服务)生产和传播过程中的软硬件支撑,例如音响录制、电影放映的相关软硬件的生产,图书印刷软硬件的生产。

四、结论

从上述关于文化创意产业的起源、内涵和外延的分析和重新界定的过程中,我们可以获得以下结论:

(一)从文化层面厘定文化创意产业的起源、内涵和外延,这是基本原则。文化创意产业得以出现和发展的基石是人类文明,经济层面的规模化生产和多维度传播只是文化创意得以产业化的手段。促使大众消费文化产品的决定性因素不是广告媒介、商业平台或其他经济因素,而是文化的需求。文化产业一词诞生于文化、艺术产业化的批判声中,虽然如今已不再有大量学者对文化产业进行尖锐批判,但是文化与艺术的商业化、产业化运作对文化、艺术的负面影响依然客观存在。从文化层面界定文化创意产业的起源、内涵和外延有助于处理好文化与产业的矛盾,把握好文化艺术与商业化之间的关系。

(二)文化创意产业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数百年前的文化、艺术及创意的表达行为。从文化属性来看,文化创意产业缘起于零散的文化创意实践行为,随着专业性和系统性的不断增强,逐渐发展为具体的产业形态。从经济属性来看,文化创意产业是众多产业门类的集合,这些产业门类在文化创意产业的概念提出之前便已存在。

(三)文化创意产业的内涵是从精神价值、道德信仰、文学艺术、生活方式等文化层面出发,通过创意来激发影视、出版、传媒、设计、广告、动漫、游戏、互联网以及音乐、舞蹈、美术等文化艺术的生命力,融合文化与科技、信息、旅游、体育、农业、金融等,最终爆发产业聚变的力量。简而言之,文化创意产业就是通过人的创造力来激发文化的生命力、融合文化及相关产业、实现产业聚变效应的新兴产业形态。

(四)文化创意产业的外延是以创意为核心,可以分为文化创意内容的生产、文化创意产品或服务的传播、文化创意产品或服务生产和传播过程中的软硬件支撑等三类。以创意为核心的文化创意产业跨越了第一、第二、第三产业的分类界限,促进了不同产业门类之间以创意为核心的跨界和融合,是一个包含了众多产业门类的集合。以创意为核心的外延不断延展,会造成文化创意产业外延无限放大的问题。因此,在界定文化创意产业外延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国家、地区、城市的产业发展与产业实践,针对性地界定文化创意产业外延才能全面清晰地反应一个地区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实际状况,更有效地推动文化创意产业政策规划与产业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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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胡鹏林,男,文学博士,深圳大学文化产业研究院讲师,研究方向为文化产业、艺术理论;

刘徳道,男,深圳大学文化产业研究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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